该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条imToken款对仅在香港上映的电影作品名称予以保护
更新时间:2023-09-21 05:18
电影及名称“喜剧之王”在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生效,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是电影《喜剧之王》的电视剧版或续集,被诉的《喜剧之王2018》电视剧与电影之间属于类似商品。
结合电影作品传播特点归纳出认定“有一定影响”的视听作品名称获得保护的具体参考因素,有法律适用价值,imToken,正凯公司和李某某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该电影导演之一李某某和正凯公司筹拍连续剧《喜剧之王2018》,。
,电影《喜剧之王》的著作权人星辉公司诉正凯公司、该电影导演之一李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9年电影《喜剧之王》在香港具有较高知名度, 作为广东高院新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一,电影《喜剧之王》的著作权人星辉公司主张李某某和正凯公司存在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作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条款对仅在香港上映的电影作品名称予以保护, 广东高院指出,宣传改编自1999年《喜剧之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图:电影及影片名“喜剧之王”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